9月18日,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《關于2023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》,具體通知如下:
關于2023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
吉人社發〔2023〕5號
各市(州)、長白山管委會,長春新區、中韓(長春)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,各縣(市、區)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: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《吉林省實施<工傷保險條例>辦法》和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〔2017〕58號)的相關規定,經省政府同意,決定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調整范圍
2022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,享受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、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。本通知實行前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。
二、調整標準
(一)傷殘津貼。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82元,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74元,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66元,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58元,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50元,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34元。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3004元的,再增加30元。
(二)供養親屬撫恤金。配偶每月增加99元,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。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9元。
(三)生活護理費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6元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9元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82元。
三、其他有關事項
(一)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。
(二)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。
(三)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,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。
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2023年9月14日
(來源: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網)